2022年7月16日,某公司停产检修,组织维修班员工吕某撤除作业。在开端撤除之前,工段长刘某告知了安全需求留意的几点,并预备了脚踏板。在顶棚作业时,吕某因疏忽大意没用脚踏板,加上石棉瓦老化决裂,导致吕某从高处掉落跌伤。经当地医院确诊,吕某被确诊为右胫骨破坏性骨折,多处损伤。
公司在吕某受伤当日进行了工伤事端快报和事端通过存案。2022年10月8日,当地人社局做出工伤确定,将吕某的此次事端确定为工伤。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则,在上班时间和作业场所内,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,应当确定为工伤。本案中,吕某是公司的合同制员工,库房是公司的作业场所,吕某系因作业原因在撤除棚顶时受伤。吕某尽管对事端的产生负有过错,但并不归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则的不得确定工伤的景象。因而,吕某受伤,应当确定为工伤。